关于和平县阳明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后公示
和平县阳明镇卫生院:
你院报送的《和平县阳明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的通知》和《河源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和平县阳明镇卫生院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和平县阳明镇龙湖南路19号(中心坐标为东经114.563286,北纬24.270365),项目总投资574万元,占地面积1350m2,建筑面积3016m2,建设1栋4层门诊综合楼、1栋6层综合楼。项目规划设置床位50张,日门诊量约215人次。
二、根据广东德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平县阳明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执行:项目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二)废水执行:项目综合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以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相应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预处理标准中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和平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执行: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执行: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
四、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以下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落实“三废治理”,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加强医务管理和环保设施管理,提高员工各环节操作的规范性,从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须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备案,纳入常规管理。
七、本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本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为日常的管理提供依据。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