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新阳光汽车维修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公告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0-09-14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和平县新阳光汽车维修厂建设项目的申请,和平县环境保护局已受理了《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一、项目名称:和平县新阳光汽车维修厂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和平县新阳光汽车维修厂

  三、建设地点:和平县阳明镇珊瑚路107-1号

  四、工程内容及建设规模

  和平县新阳光汽车维修厂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和平县阳明镇珊瑚路107-1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555615°, 北纬24.255542°。项目总投资35万元,占地面积1411m2,建筑面积500m2,主要从事汽车维修、喷漆等服务,主要工艺为修复、做底、打磨、清洗、吹干、喷涂、烤漆、打蜡等,年经营汽车维修150辆、汽车喷漆100辆。

  五、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总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第Ⅱ时段VOCs排气筒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食堂厨房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二)、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和平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集污范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清洗废水经隔油隔渣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和平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与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城镇污水处理厂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三)、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

  六、按《报告表》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要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

  七、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应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监管部门备案,纳入常规范围管理。

  九、本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本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为日常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十、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本次公示主要征求公众对拟建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的看法;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对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

  十一、公示时间和联系方式:

  本项目审批公示时间十天,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受理单位: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5677972

  电子邮件:2385378069@qq.com

  联系地址: 和平县城东堤路49号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邮    编:517200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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