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环罚字[2020]3号)
和环罚字[2020]3号
和平县宏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工业4路4号F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4W1Y1P2B
法定代表人:黎惠朋
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91********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潢涌南堤大街北六巷16号
自今年5月份以来,我局不断接到群众反复投诉,反映大坝工业区相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刺鼻恶臭气体,污染周围空气环境,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生产和心身健康。为此,我局曾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并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我局在2020年8月17日委托河源市宏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以及根据2020年8月2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以致恶臭气体排放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2.622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2020年8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页);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2020年9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2页);
3、河源市宏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20080233-4;共6页);
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20]06号)及送达回证;
5、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20]13号)及送达回证;
6、2020年8月17日现场拍摄照片;
7、2020年10月9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环罚告字[2020]3号)现场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对本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在2020年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环罚告字[202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同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于2020年10月9日将本告知书送达你公司,而你公司拒绝在送达回证签字;如果认为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有不合理合法之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签字不代表我局没有送达、不签字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八)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在和平县财政局综合股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并加盖我局公章,然后凭票据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和平县人民政府或者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谢建新
电 话:5689978
地 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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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