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环罚字[2020]5号)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0-10-20 浏览次数:- 【字体:

和环罚字[2020]5号

和平县润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4W1YHT7Q

  经营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工业四路4号E区

  法定代表人:汉少芳

  公民身份号码:4425271955********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中堂郭州村民小组六巷5号

  自今年5月份以来,我局不断接到群众反复投诉,反映大坝工业区相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刺鼻恶臭气体,污染周围空气环境,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生产和心身健康。为此,我局曾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并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我局在2020年8月14日、9月3日委托河源市宏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以及根据2020年9月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以致恶臭气体排放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2.622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2020年8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页);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2020年9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3页);

  3河源市宏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20080233-3;共7页);

  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20]15号)及送达回证;

  52020年8月14日现场拍摄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对本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于2020年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环罚告字[202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八)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在和平县财政局综合股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并加盖我局公章,然后凭票据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和平县人民政府或者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谢建新

  电  话:5689978

  地  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

  邮  编:51720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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