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医院传染楼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告
根据和平县人民医院传染楼扩建项目的申请,和平县环境保护局已受理了《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一、项目名称:和平县人民医院传染楼扩建项目
二、建设单位:和平县人民医院
三、建设地点: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阳明镇和平大道下叶村和平县人民医院内
四、工程内容及建设规模
本项目占地面积10411m2,建筑面积8541.66m2,新建一栋5层框架结构的医护人员隔离综合大楼,一栋洗衣房,一栋垃圾房、配电房,建筑占地面积1174.92m2,建筑面积3541.66m2,医护人员隔离综合大楼建成后设置104个床位,隔离居住医护人员;升级改造原传染大楼(含负压病房通风系统、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设施改造后达到700m2/d污水处理能力和医疗排放标准),建筑占地面积1650m2,建筑面积5000m2。
五、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污水处理站恶臭等。项目污水处理站恶臭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
(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所在地属于和平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项目医疗综合污水和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排放标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综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预处理排放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较严者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和平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进一步深度处理;
(三)、噪声排放标准: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BG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营运期四周边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项目医疗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污水处理站污泥及化粪池污泥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订);
六、按《报告表》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要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
七、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应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监管部门备案,纳入常规范围管理。
九、本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本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为日常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十、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本次公示主要征求公众对拟建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的看法;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对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
十一、公示时间和联系方式:
本项目审批公示时间5天,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受理单位: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5677972
电子邮件:2385378069@qq.com
联系地址: 和平县城东堤路49号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邮 编:517200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