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实验大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作者: 来源:河源市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0-11-03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中心报来的《和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实验大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的通知》和《河源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占地面积1562.88m2,拟新建一栋地上6层,地下1层框架结构的公共卫生实验大楼,建筑占地面积634.48m2,建筑面积4400.04m2,设置功能室:PCR实验室、水质检测实验、病源微生物检测实验室、病源微生物检测实验室、职业病防治检测实验室、应急仓库;市政绿化等附属配套工程;购置相关设备一批。

  二、根据广州巨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和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实验大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执行: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污水处理站恶臭、备用发电机尾气等。项目污水处理站恶臭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备用发电机燃油废气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二)废水执行:项目所在地属于和平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医疗综合污水和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排放标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综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预处理排放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较严者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和平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进一步处理,和平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较严者,核定化学需氧量0.086吨/年、氨氮0.108吨/年。

  (三)噪声执行:运营期项目四周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执行:项目医疗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污水处理站污泥及化粪池污泥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订)。

  四、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以下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做好各类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污水处理设施所在位置距离办公用房和周边居民至少10米以上;

  (三)项目门实验室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有专门存放点,同时临时存放点需有防渗、防漏和防盗措施,并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禁止擅自处理;

  (四)严格落实评价提出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将项目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须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备案,纳入常规管理。

  七、本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本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为日常的管理提供依据。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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