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平县人民医院传染楼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作者: 来源:河源市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0-11-03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人民医院:

  你院报来的《和平县人民医院传染楼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的通知》和《河源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占地面积10411m2,建筑面积8541.66m2,新建一栋5层框架结构的医护人员隔离综合大楼,一栋洗衣房,一栋垃圾房、配电房,建筑占地面积1174.92m2,建筑面积3541.66m2,医护人员隔离综合大楼建成后设置104个床位,隔离居住医护人员;升级改造原传染大楼(含负压病房通风系统、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设施改造后达到700m2/d污水处理能力和医疗排放标准),建筑占地面积1650m2,建筑面积5000m2

  二、根据广州巨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新九州环境技术(和平县)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执行:项目施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扬尘以及车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汽车尾气等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

  (二)废水执行:项目医疗综合污水和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排放标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综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预处理排放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较严者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和平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进一步处理,和平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较严者。

  (三)噪声执行: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BG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营运期四周边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执行:项目医疗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污水处理站污泥及化粪池污泥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订)。

  四、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以下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污水处理设施所在位置距离医院办公用房和周边居民至少10米以上;

  (二)门诊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有专门存放点,同时临时存放点需有防渗、防漏和防盗措施,并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禁止擅自处理;

  (三)做好各类废物的临时存放场所的防渗、防漏措施,杜绝事故性排放;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将项目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须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报审批部门备案,纳入常规管理。

  七、本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本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为日常的管理提供依据。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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