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建筑渣土综合处理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告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0-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和平县建筑渣土综合处理场建设项目的申请,和平县环境保护局已受理了《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一、项目名称:和平县建筑渣土综合处理场项目

  二、建设单位:和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三、建设地点:河源市和平县阳明镇七窖村和平县殡仪馆旁东侧山谷

  四、工程内容及建设规模

  和平县建筑渣土综合处理场选址位于河源市和平县阳明镇七窖村和平县殡仪馆旁东侧山谷,项目由和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实施,项目总投资为7877.41万元。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272750m2(折合409.13亩),计划分三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用地面积99620m2,二期工程用地面积94730m2,三期工程用地面积7840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一期工程包括进场区、场区一期道路、建筑渣土堆填一区、沉砂池、下渗水处理站、一期截洪排水渠及相关附属配套工程建设;二期工程包括场区二期道路、建筑渣土堆填二区及二期截洪排水渠;三期工程包括场区三期道路、建筑渣土堆填三区及三期截洪排水渠。

  五、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运营期粉尘、燃油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进场区车辆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清洗或场区内洒水抑尘,不外排。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后,回用于场区内绿化灌溉,不外排。建筑渣土堆填区下渗水经处理后尽量回用于场区内洒水抑尘,未能回用的经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其中SS排放标准参照执行《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三级标准)后,溢流排入潭溪河;

  (三)、噪声排放标准:项目施工期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项目运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六、按《报告表》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要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

  七、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应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监管部门备案,纳入常规范围管理。

  九、本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本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为日常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十、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本次公示主要征求公众对拟建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的看法;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对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

  十一、公示时间和联系方式:

  本项目审批公示时间5天,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受理单位: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5677972

  电子邮件:2385378069@qq.com

  联系地址: 和平县城东堤路49号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邮    编:517200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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