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省东方华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文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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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17日对你公司(机制砂、碎石加工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机制砂、碎石加工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和平县上陵镇银湖村的(承包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机制砂、碎石加工合同,编号:ZTSJLGSGSWZ-2018-0) 机制砂、碎石加工场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污染物流入沟渠排向银湖河,造成水体污染,你公司未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未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以上事实,有《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机制砂、碎石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将渗漏处堵塞,将产生的废水完全收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不得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外排;
2、将流到沟渠的废水清理干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依法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