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平县宏天塑料有限公司)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0-09-10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宏天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伟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082642022C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工业4路2号B区

  2020年8月14日、9月3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委托河源市宏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实行监督性监测。根据河源市宏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20080233-1)显示,你公司排放臭气浓度超过排放标准0.545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造粒工序车间立即停产整治;

  2、将一楼涉VOCS排放的造粒工序工艺所在车间窗户进行密闭;

  3、待完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0年 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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