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平县礼士镇卫生院)
和环责改字﹝2020﹞11号
和平县礼士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黄新活
全国唯一标识码:440054237
地址:和平县礼士镇街镇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7日对你卫生院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你卫生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卫生院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未按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建设,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等安全措施;未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以上事实,有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2、20日内完成医疗废物暂存场所按规定要求落实整改。
你卫生院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卫生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卫生院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卫生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0年 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