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平县永恒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0-10-27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永恒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宇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4W99PQ95

地址:和平县彭寨镇农场小区(B栋)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6日对你公司(建设项目)位于和平县彭寨镇农场小区(B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增加生产设备、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按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投入正常生产。

  以上事实,有《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建设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建设项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30天内重新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完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建设项目)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建设项目)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建设项目)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依法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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