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敬勇)
杨敬勇
身份证号码:441624197009*******
地址:和平县长塘镇田吉村杨屋队
2020年8月27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接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河环群转﹝2020﹞19号),要求和平分局到现场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1日会同和平县长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养猪场)展开调查,发现你(养猪场)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养殖。
以上事实,有《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养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养猪场)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完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我局将对你(养猪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猪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养猪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依法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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