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平县建筑渣土综合处理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和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你公司报送的《和平县建筑渣土综合处理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的通知》和《河源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和平县建筑渣土综合处理场位于河源市和平县阳明镇七窖村和平县殡仪馆旁东侧山谷,本项目由和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实施,项目总投资为7877.41万元。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272750m2(折合409.13亩),计划分三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用地面积99620m2,二期工程用地面积94730m2,三期工程用地面积78400m2。
二、根据广州星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和平县建筑渣土综合处理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执行:项目运营期粉尘、燃油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废水执行:员工办公生活污水、车辆清洗废水、建筑渣土堆填区下渗水、雨天地表径流、车辆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清洗或场区内洒水抑尘,不外排。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后,回用于场区内绿化灌溉,不外排。建筑渣土堆填区下渗水、雨天地表径流经处理后尽量回用于场区内洒水抑尘,未能回用的经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其中SS排放标准参照执行《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三级标准);
(三)噪声执行:项目施工期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项目运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四、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以下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场区内运输道路需要定时洒水,保持路面湿润可减少尘土飞扬,同时限速、运输车辆加盖篷布运输,减少进出场运输车辆产生的飞扬的粉尘;
(二)做好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的旱作标准后,作为项目场区内及周边林地的灌溉用水,不外排。车辆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区内洒水抑尘,不外排;
(三)应加强场区管理,减少高噪声设备夜间运行频率。经距离衰减、绿化吸收;
(四)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员工办公生活垃圾,沉砂池沉渣。员工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沉砂池沉渣定期清理后在本项目渣土堆填区填埋处理;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须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备案,纳入常规管理。
七、本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本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为日常的管理提供依据。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