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龙狮金龙矿区陶瓷用高岭土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和环审[2021]6号
和平县大坝金龙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龙狮金龙矿区陶瓷用高岭土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的通知》以及《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4号)和《河源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和平县大坝金龙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和平县大坝镇龙狮村,矿区范围由26个拐点圈定,面积0.39276km2,开采标高+496m~+374m。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122b+333)20568kt(瓷土6171kt,粘土量2446kt;瓷石14397kt),其中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8629kt(瓷土3532kt,粘土量1400kt;瓷石5097kt),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11939kt(瓷土2639kt,粘土量1046kt;瓷石9300kt),本次设计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1528.2万t,确定的开采储量1085.3万t,设计矿产资源利用率为71%。
二、根据河源市天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龙狮金龙矿区陶瓷用高岭土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执行标准:项目大气污染源主要集中在矿区和临时堆放场,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开挖、铲装、运输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废气以及车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汽车尾气,粉尘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机械及车辆运输废气中污染物执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中的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二)废水执行标准:运营期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矿区绿化灌溉及周边林地灌溉,参照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
(三)噪声执行:营运期项目所在区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固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36号)。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
四、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以下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用洒水车、喷水装置对粉尘进行防治;
(二)做好废水、污水处理工作: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矿区周边林地灌溉及矿区绿化,淋滤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开采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的噪声源采取降噪措施;距离衰减以及山体隔声吸声处理;
(四)做好固体废物处理工作:剥离表土堆存在表土堆存场用于后期复垦,不对外排放;爆炸物品(炸药和雷管),产生的废雷管由爆破机构当场收走;机修废物收集后交由具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安排专车定期清运出矿山,再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须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备案,纳入常规管理。
七、本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本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为日常的管理提供依据。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3月9日
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龙狮金龙矿区陶瓷用高岭土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文本.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