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环和罚字〔2021〕2号
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5921******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产业转移园内
公民身份号码:3707***98611******
法定代表人:范秀森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3月31日晚接到电话反映:“大坝镇大坝工业园区污水横流,疑似有企业偷排污水所致”。我局执法人员与和平县环境监测站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和污水进行取样。在对由你公司所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园区污水集中处理配套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因输送污水的管网破损导致未经处理的污水泄漏至厂区周边,经水沟流至厂区墙外,事后未采取任何有关应急措施以防止造成水污染事故、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查,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2021年3月31日晚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页);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2021年3月31日晚至4月1日凌晨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3页);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21]07号)及送达回证;
4、和平县环境监测站2021年4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和)环境监测(综)字(2021-4)第002号);
5、2021年3月31日晚现场检查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和罚告字〔202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违法实际情况,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否则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在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加盖我局公章,然后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 邮政编码:517200
联系人:谢建新 联系电话:5689978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