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环和罚字〔2021〕3号
和平县宏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MA4W******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工业4路4号F区
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9110******
法定代表人:黎惠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3月31日晚,我局执法人员与河源市宏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采样,并根据河源市宏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组织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瞬时样)为182(最大值),超过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的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二级为20的要求,超标8.1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2021年4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页);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2021年4月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3页);
3、河源市宏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21040208;共6页);
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21]09号)及送达回证;
5、2021年3月31日晚现场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和罚告书〔202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违法实际情况,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否则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在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加盖我局公章,然后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 邮政编码:517200
联系人:谢建新 联系电话:5689978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