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和罚字〔2021〕4号)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1-06-15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罚字〔2021〕4号

和平县富新禽畜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624MA4X13MF0T

地址:和平县长塘镇龙陂村

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78********

经营者:赵素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河源市宏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你本人所经营的和平县富新禽畜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采样(2021年3月31日至4月1日共采样两次),并根据河源市宏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4月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发现和平县富新禽畜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未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以致无组织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瞬时样)为344(最大值),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规定的集约化禽畜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为60的要求,超标4.73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2021年3月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2页);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2021年4月19日15时50分至16时20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3页);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2021年4月19日16时27分至17时12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3页);

  4、河源市宏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21040207)(共8页);

  5、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21〕08号)及送达回证;

  6、2021年3月31日至4月1日现场照片。

  你本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31日向你本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和罚告字〔2021〕4号),告知你本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本人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本人在2021年6月3日向我局提交《关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申辩说明》,提出如下事实和申辩理由:

  1.自收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21〕08号)文件我场积极配合贵局的改正要求,并做整改内容:如种植树木、清理杂物、猪粪、猪液、猪粪干湿分离、扩建沼气池、氧化塘等设施。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场在响应国家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及菜篮子工程的前提下,经营生猪养殖,由于近期生猪市场价格不断下滑和整改要求高,花费我场一定资金,本在难以养殖的情况下雪上加霜;所以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提出申辩。

  3.请求贵局考虑在各种低潮时期中,能否重(从)轻处罚我场,由原叁万元降贰万元。

  经我局对你本人所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和平县富新禽畜养殖场存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本人提出的请求减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和罚告字〔2021〕4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陈述及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和平县富新禽畜养殖场自2020年1月28日被群众联名举报污染环境的相关问题,经我局调查核实后并向你本人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20〕02号),你本人虽进行一系列整改,但效果甚微,至目前投诉举报仍不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规定,你本人在经营和发展和平县富新禽畜养殖场应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进行,违反法律法规理应受到处罚,市场环境及其他因素并非法定免责事由。

  3.我局对和平县富新禽畜养殖场检查是依法依规进行的;和平县富新禽畜养殖场存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你本人作出行政处罚,运用法律适当、处罚金额适当。

  我局认为,你本人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和平县富新禽畜养殖场存在违法事实的认定。综上情节,考虑和结合你本人的实际情况,是根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对你本人作出处罚。现在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八项“(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结合你本人的违法实际情况,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本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本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否则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在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加盖我局公章,然后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本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  邮政编码:517200

  联系人:谢建新                     联系电话:5689978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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