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21〕04号)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1-01-29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贝墩镇石村泥竹塘生猪养殖场

  经营者:林新友

  注册号:441624600146898

  地址:和平县贝墩镇石村泥竹塘

  2021年1月22日我局收到县委网信办转来举报和平县贝墩镇石村水库有一养猪场废水外排,空气中充满猪粪味,严重影响周边村民的生产生活。2021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养殖场未进行雨污分流,雨水进入氧化塘;

  2、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水未完全收集到沉淀池、有部分外溢到外面,部分经沉淀后到沼气池厌氧处理,但沼气池处理效果不明显;

  3、氧化塘、净化塘满负荷运行,达不到氧化、净化效果,形同虚设,没安装抽水机将废水抽至果场肥果树;

  4、未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

  1、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接好排污管、将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水全部收集统一排到沉淀池;

  2、将外溢出去的沉淀物全部清理收集;将沼气池收复好、恢复厌氧处理功能;

  3、将氧化塘、净化塘里的污泥、残渣清淤处理;对雨水进行截流,铺设管网进行雨污分流;

  4、安装猪粪干湿分离器,保证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5、10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信息。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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