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21〕05号)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1-03-01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贝墩镇杨梅山猪场

  经营者:朱海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624MA4X5MHXU

  地址:和平县贝墩镇石村村委会朱屋

  2021年2月22日我局收到群众举报和平县贝墩镇石村水库有一养猪场废水外排,空气中充满猪粪味,严重影响周边村民的生产生活。2021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猪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猪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猪场产生的养殖废水经沉淀后到沼气池厌氧处理,但沼气池处理效果不明显;

  2、氧化塘、净化塘满负荷运行,达不到氧化、净化效果,形同虚设,充满臭气,安装抽水机未将废水抽至山上灌溉树木;

  以上事实,有《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

  1、将沼气池收复好、恢复厌氧处理功能,产生的沼气要燃烧或者利用,不得直接外排;

  2、将氧化塘、净化塘里的污泥、残渣清淤处理;

  3、安装猪粪干湿分离器,减少猪粪排入沼气池,保证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猪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猪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猪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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