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1〕10号)
黄成生
身份证号码:44162419930*******
地址:和平县东水镇新桥村委会桥头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1日会同和平县东水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养殖场)展开调查,发现你(养殖场)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渔业04:内陆养殖0412)环评类别,应该登记表管理,你(养殖场)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养殖,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经处理的水产养殖废弃物向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未经处理的水产养殖废弃物向环境排放;
2、30天内完善相关环保手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养殖场)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养殖场)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养殖场)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