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21〕08号)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1-04-09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富新禽畜养殖场

  经营者:赵素拉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2441624MA4X13MFOT

  地址:和平县长塘镇龙彼村

  2021年3月31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委托河源市宏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养殖场实行监督性监测。根据河源市宏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21040207)显示,你养殖场无组织废气浓度超过排放标准4.73倍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畜禽规模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和《畜禽规模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进行整治;

  2、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排放恶臭气体;

  3、对水污染物治理设施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请你养殖场按照要求整改,于2021年5月9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需向我局提供整改报告,并聘请有资质第三方监测公司进行监测,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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