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1〕01号)
和平县公白镇美塘村兴利养殖场
经营者:李伟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624MA4UX6TN0P
地址:和平县公白镇美塘村委会下坑
2021年4月6日,我局收到市局下发文件《新丰江水库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行动方案》,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1日会同市局执法科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展开调查,发现你猪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猪场产生的养殖废水经沉淀后到沼气池厌氧处理,但沼气池处理效果不明显;
2、氧化塘、净化塘满负荷运行,达不到氧化、净化效果,形同虚设,安装抽水机未将废水抽至山上灌溉树木,产生废水排外水沟到美塘河,污染水体;
3、未安装干湿分离器
以上事实,有《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
1、将沼气池收复好、恢复厌氧处理功能,产生的沼气要燃烧或者利用,不得直接外排;
2、将氧化塘、净化塘里的污泥、残渣清淤处理;
3、安装猪粪干湿分离器,减少猪粪排入沼气池,保证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猪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猪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你猪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