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1〕06号)
和平县惠平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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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平县阳明镇和平大道聚隆花园A栋一层(04)号商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8日对你公司位于和平县上陵镇江口村的建设项目(养猪场)展开调查,发现你公司建设项目(养猪场)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环审〔2020〕35号)第四条的要求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养殖。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天内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否则不得继续养殖;
2、不得增加养殖量;
3、申请排污许可证、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