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1〕03号)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礼士羊坑养猪场

  经营者:陈俊款

  注册号:44162400037596

  地址:和平县礼士镇龙塘村委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6日,我局收到市局下发文件《新丰江水库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行动方案》,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1日会同市局执法科、和平县礼士镇政府、龙塘村委会工作人员对你(养猪场)展开调查,发现你(养猪场)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养殖。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养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养猪场):

  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天内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否则不得继续养殖。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养猪场)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养猪场)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养猪场)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养猪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或者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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