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1〕23号)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盛广拓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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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甚至福田(和平)智慧双创物流(科技孵化园)综合楼6楼607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7日对你公司位于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园内(建设项目)展开调查,发现公司(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建设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建设项目):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2、待完善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后;方可投入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建设项目)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或者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6日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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