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1〕05号)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恒鑫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伦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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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和平县福和产业转移工业园大坝集中发展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30日对你公司展开调查,发现你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产生的粉尘向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观点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2、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或者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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