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9和环责改字〔2021〕06号)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向伟

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3039121702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七窖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5日对你公司(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所属的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调节池库区上面发现有部分渗滤液溢出;

  2、未按规定设置足够的应急事故池;

  3、未按规定进行自主监测;

  4、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未按规定建设好固体废物收集、存放场所。

  以上事实,有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十)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整改任务。

  你公司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东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1年 3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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