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21﹞09号)
和平县宏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惠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4W1Y1P2B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工业4路4号F区
2021年3月31日,县委县政府领导在大坝镇召集县工业园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大坝镇政府、高发村、上正村及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讨论研究大坝工业聚集区大气、水环境治理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即日起,大坝工业集聚区企业全部停产待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于2021年3月31日晚上10时接县工业园管委会领导反映有企业擅自生产,我局组织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我局即时委托河源市宏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实行监督性监测。根据河源市宏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21040208)显示,你公司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超过排放标准8.1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产整治;
2、做好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工作;
3、待完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经第三方检测合格,书面向我局提交申请同意后方可投入生产。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