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21﹞11号)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浰源镇人民政府

地址:和平县浰源镇街镇

  2021年4月5日,县环境监察分局收到和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浰源镇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监测结果》报告单。根据和平县环境监测站2021年3月29日出具《浰源镇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监测结果》显示,你镇属下的浰源镇生活污水处理站总磷浓度超过排放标准0.22倍。

  你镇(生活污水处理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采取措施,查找原因;

  2、完善相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如你镇(生活污水处理站)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你镇(生活污水处理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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