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21﹞01号)
和平县兴大木制品加工点
法定代表人:叶春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441624MA52LW5NX9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坪地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4日对你加工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加工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工点建设项目未按?和平县环境保护局文件?(和环审〔2019〕34号)文批复第四条:应落实“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要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和第七条: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并向监管部门备案。你加工点未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手续,未向监管部门备案,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经需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加工点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项目的生产,待配套设施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你加工点应于2021年2月6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加工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加工点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你加工点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1年 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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