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1〕13号)
河源豪盛祥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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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工业四路6号B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和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检测报告((和)环境监测(综)字(2021-05)第002号)显示你公司生产工业废水排入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厂,1#排放口CODCr超标0.687倍;氨氮超标13.49倍;2#排放口CODCr超标0.654倍;氨氮超标12.96倍;均超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监测报告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和《和平县环境保护局文件》(和环审〔2019〕10号)批复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水洗工序生产;
2、完善需要配套建设的工业废水预处理设施,达到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