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21﹞02号)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 【字体:

河源华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雄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4UU3J98K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工业园工业四路4号C区

  2021年1月11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你厂区内擅自倾倒、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将清洗生产线产生的沉淀池污泥通过暗管经抽水机排到大坝工业园AB排洪管处,污染环境;,未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未规范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场所;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和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八)、(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将私设的暗管拆除;

  2、限10天内将随意倾倒、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集规范贮存;

  3、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1年 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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