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21﹞07号)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 【字体:

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秀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5921994627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产业转移园内

  2021年3月31日晚上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接到和平县福和产业转移园管委会领导电话反映大坝工业园有企业偷排污水,我局执法人员马上到现场调查了解,经查,发现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工业污水处理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在和平县大坝镇塑料加工园区建设的园区工业污水处理项目输送污水水管破损造成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泄漏至厂区周边,经水沟流至厂区外墙外,造成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而你单位未启动应急预案,未向相关部门报告;未能提供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以上事实,有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工业污水处理厂)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加装抽水机将渗漏至厂区周边的污水抽回到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15日内落实排查原因及存在问题,并将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上报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东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1年 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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