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1﹞08号)
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秀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5921994627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产业转移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4日到你公司位于和平县大坝镇工业发展区工业三路的废塑料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塑料加工园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废塑料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塑料加工园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在和平县大坝镇塑料加工园区建设的废塑料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未编制验收报告、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部分处理工序未完善;
2、塑料加工园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部分处理工序未完善;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相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完善相关污水处理工序;30日内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