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1〕18号)
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秀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5921994627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产业转移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和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检测报告((和)环境监测(综)字(2021-05)第002号)显示,你公司位于和平县大坝工业集聚区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回用池回用水SS超标2.333倍;色度超标1倍,超过塑料清洗回用水质要求。生活污水处理池人工湿地总排口 CODCr超标16.633倍;氨氮超标35.266倍;SS超标0.4倍;总磷超标6.9倍;色度超标1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排放限值。你公司未能提供水污染物自行检测报告;未能提供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应急池存放大量废水,未能发挥应急池的作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监测报告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和平县环境保护局文件》(和环审〔2016〕111号)批复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未达标废水;
2、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实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3、尽快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4、15天内清空应急池存放的大量废水;
5、查找原因,增加设备、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确保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达到回用水质要求和排放标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