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1〕1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源市鸣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683AM7C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工业三路4号B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5月22日收到和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检测报告((和)环境监测(综)字(2021-05)第002号)显示你公司生产工业废水排入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口CODCr超标0.66倍;氨氮超标13.187倍;均超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委托第三方河源市宏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采样检测,2021年6月1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21050362-4)显示1#排放口臭气浓度最大值3090,超过排放标准0.545倍;2#排放口臭气浓度最大值2291,超过排放标准0.1455倍,该公司有组织废气排放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监测报告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和平县环境保护局文件》(和环审〔2021〕24号)批复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
2、完善需要配套建设的工业废水预处理设施,达到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改造,确保废气达标排放,方可投入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