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1〕09号)
河源市悦盛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练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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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工业三路4号B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4日对你公司展开调查,发现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增加生产设备、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按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投入正常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建设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
2、30天内重新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完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