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瑞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告
根据和平县瑞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申请,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已受理了《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一、项目名称:和平县瑞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和平县瑞祥科技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园区DB-03-01A地块
四、工程内容及建设规模
和平县瑞祥科技有限公司选址于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园区DB-03-01A地块;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总占地面积31782.7m2,总建筑面积27260.6m2,主要从事塑料编织袋的生产,年产塑料编织袋30000吨。
五、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拉丝、覆膜和造粒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印刷过程中产生的VOCs收集后经“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VOCs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丝网印刷第II时段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和平县大坝镇塑料加工园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与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三)、噪声排放标准: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排放标准: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关于发布(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2013年第36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令)。
六、按《报告表》要求落实“三同时”制河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要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
七、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应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监管部门备案,纳入常规范围管理。
九、本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执法股室负责;本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为日常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十、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本次公示主要征求公众对拟建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的看法;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对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
十一、公示时间和联系方式:
本项目审批公示时间5天,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受理单位: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联系电话:5677972
电子邮件:2385378069@qq.com
联系地址: 和平县城东堤路49号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邮 编:517200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