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平县瑞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和环审〔2021〕27号)
河和环审〔2021〕27号
和平县瑞祥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和平县瑞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的通知》(粤环办[2021]27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4号)以及《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级办理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河环[2021]40号)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和平县瑞祥科技有限公司选址于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园区DB-03-01A地块;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总占地面积31782.7m2,总建筑面积27260.6m2,主要从事塑料编织袋的生产,年产塑料编织袋30000吨。
二、根据河源市盛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深编制的《和平县瑞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执行标准:拉丝、覆膜和造粒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印刷过程中产生的VOCs收集后经“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VOCs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丝网印刷第II时段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核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有机废气:2.47935t/a(其中有组织:0.89685t/a,无组织:1.5825t/a)。
(二)废水执行标准: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和平县大坝镇塑料加工园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执行: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执行: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关于发布(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2013年第36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令)。
四、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以下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六个100%措施。
(二)做好废水、污水处理工作:严格管理施工期废水的排放,确保各类废水经处理后达标、合规排放,严禁将废水排入附近河流。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以避免局部声级过高,项目区周边设置围挡,禁止高噪声设备夜间作业。
(四)做好固体废物处理工作:废弃包装材料分类收集,交供应厂家回收利用,对施工项目建设后期所产生的装修垃圾中含有的废油漆、有机溶剂、装修材料的边角废料等,一部分属于易燃、有毒有害物质,应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各类固体废物不得随意抛弃、转移和扩散。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须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报我局备案,纳入常规监督管理。
七、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