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字〔2021〕31号
河源市鸣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683AM7C
法定代表人:王波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园工业三路4号B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下午接到群众电话投诉,反映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园区一雨水沟渠流淌着大量的污水向和平河排放、并散发阵阵恶臭,疑似有企业在偷排水污染物。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在通过调查后,发现是你公司的清洗生产线在清洗、破碎原材料时,因岗位员工的操作不当,导致清洗槽的污水一涌溢出流入厂区雨水沟渠排向和平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2021年8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2021年8月20日-2021年8月3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三份);
3.2021年8月20日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
2.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情况以书面报告我局,并在30日内完成整改。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