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29批交办信访举报问题办理情况公示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1-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29批交办信访举报问题办理情况表

序号

举报地市

举报县区

受理编号

污染类型

是否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120

河源市

和平县

X2GD202109240207

生态

部分属实

经和平县核实:(一)关于反映“和平县上陵镇罗村村银湖自然村村民黄某(系罗村行政村银湖自然村村民黄某)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本村兴建养猪场”问题情况属实。经核查,罗村村银湖自然村村民黄某在银湖村新屋石壁垇于2020年9月兴建养猪场,2020年10月投入养殖,建有两栋猪舍(其中一栋在建),占地面积约540平方米,目前,养有母猪、肉猪、幼猪共57头,该养殖户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二)关于反映“该养猪场非法占用林地约五亩多”问题情况部分属实。经核查,该地属性为经济林,占地面积约540平方,占用林地0.9亩,且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和平县林业局于2021年9月25日对黄国远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关于反映“养猪场未有任何环保措施,导致养猪场污水横流、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情况不属实。经核查,该养猪场建有一个24立方米的三级化粪池,养殖产生的猪粪利用人工清理,养殖废水统一收集经三级化粪池处理用于黄某猕猴桃果场肥料;巡查周边,未发现有养殖废水排入外环境现象。

和平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于2021年9月25日对黄国远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生产条件;和平县上陵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有关规定,于2021年9月28日对黄某发出《责令停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养殖并对生猪进行转移,于30天内对该养猪场进行全面清拆、复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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