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 | 河源市 | 和平县 | X2GD202109260258 | 生态 | 部分属实 | (一)关于反映“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青州镇先锋村委会水口村的广东聪明人集团同和平县长弘农林农业有限公司霸占我村村民水田耕地并破坏(勾挖成鱼塘)”问题,不属实。经核查,和平县长弘农林农业有限公司(下称长弘公司)于2012年租用青州镇星塘村鸡公坑自然村与先锋村水口自然村相连土地共1165亩开发果树种植,其中水口自然村佛哥垇土地5.8亩,于2014年1月18日签订了《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下称合同),涉及村民14户,合同载明:租金每亩每年人民币捌拾元(¥80.00元),租赁时间45年,以5年为一次支付租金。前五年每亩每年80元租金已全部支付。2015年1月经村民代表与长弘公司协商,村民与长弘公司签订《关于先锋村水口组佛哥垇山坑荒田补充协议》,将水田租金提高到每亩每年100元,并一次性支付(见收款收据),其中刘金胜、刘家雄、刘春娣等三户没有签订补充协议和领取后40年租金。群众反映的青州镇先锋村委会水口村鱼塘位于先锋村水口自然村佛哥垇,水面面积约1.19亩,主要用于抽水蓄水以灌溉果树。附近没有养鱼、鸡、鸭及其他污染水体的情况。水塘的土地利用现状、规划分类为旱(1.16亩)及有林地(0.03亩),并非举报所称的水田,也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 (二)关于反映“曾多次同当地村委县政府反映过,至今未有处理结果”问题,属实。2020年8月18日,青州镇人民政府接待了刘志荣、刘家雄、刘志生来访,刘志荣等人称:2014年1月18日,刘丙南未经刘志荣等人同意,私下与长弘公司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出租土地分别是刘志荣0.7亩、刘加雄0.42亩、刘志生0.49亩,且一直未拿到租金。经和平县青州镇人民政府了解掌握,刘志荣、刘家雄、刘志生3户村民(长期在外务工)单方面想违背合同增加费用,且刘志荣等要求,2014年签订的合同作废,如长弘公司继续租用土地,需重新签订合同并支付农田复原费用3万元。经和平县青州镇人民政府调解,长弘公司与刘志荣等达成了初步协议,且同意缴交复垦费用,因刘志荣等3户一直在外,至今未达成协议结果。根据和平县青州镇人民政府电话沟通,刘志荣等3户同意在国庆放假回来重新签订协议。 | 要求和平县长弘农林农业有限公司尽快和农户协商,达成协议结果。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