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和罚字〔2021〕5号)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1-10-18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罚字〔2021〕5号

  河源市鸣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683AM7C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园工业三路4号B区

  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00******0

  法定代表人:王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8月20日下午接群众电话投诉,反映大坝镇大坝工业园区一雨水沟渠流淌着大量污水向和平河外排,并散发阵阵恶臭,疑似有企业偷排。经我局执法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你公司清洗生产线岗位员工的操作不当,导致清洗槽的污水涌溢而出流入厂区雨水沟渠向和平河外排。经查,你公司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事后未采取任何应急措施,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2021年8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页);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2021年8月20日、3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三份11页);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1〕31号)及送达回证;

  4、2021年8月20日现场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和罚告书〔202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和第二项“(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违法实际情况,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 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否则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在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加盖我局公章,然后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

  邮政编码:517200

  联 系 人: 赖文芬

  联系电话: 567799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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