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平县彭寨镇光溪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2-01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和环审〔2021〕33号

和平县彭寨镇光溪村村民委会:

  你村民委会《和平县彭寨镇光溪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4号)以及《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级办理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河环[2021]40号)和河源市环境技术中心《关于和平县彭寨镇光溪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河环技评[2021]4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和平县彭寨镇光溪村公益性公墓项目位于和平县彭寨镇光溪村山垇,中心经纬度为:E:115°1′51.783″,N:24°25′19.604″,项目总投资248万元,占地面积3600m2。项目主要建设两排墓穴(上侧80座墓穴,下侧164座墓穴)、挡土墙、排水沟、墓前步道、人行台阶步道、道路及围墙等,不设火葬场。

  二、根据河源市盛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和平县彭寨镇光溪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看是可行的。

  三、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执行标准:大气污染物执行标准:施工期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及运输车辆、施工机械排放的SO2、NOX、颗粒物等污染物等,其排放均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运营期燃烧香和锡箔纸等产生的烟尘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二)废水、污水执行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三)噪声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限值执行《建筑施工场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的标准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限值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执行: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四、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以下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公墓区、墓区周围、服务区周边栽种对烟尘净化能力、抗性较强的树种,如香樟、木槿、臭椿、珊瑚树(冬青)、紫薇、松柏、榆树、泡桐、法国梧桐等净化措施要求。

  (二)做好废水、污水处理工作: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场内不设厨卫设施,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后排入雨水渠;禁止在彭寨河星丰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确保彭寨河星丰饮用水源保护环境安全。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绿化,有效控制噪声措施。

  (四)做好固体废物处理工作: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包装材料,花圈和香、纸、蜡烛的燃烧残余物等垃圾由光溪村村民委员会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清运。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须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报我局备案,纳入常规监督管理。

  七、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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