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源市康博通瓷艺实业有限公司下井陶瓷用石英斑岩矿年产8万吨陶瓷土地下开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和环审〔2022〕2号
河源市康博通瓷艺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河源市康博通瓷艺实业有限公司下井陶瓷用石英斑岩矿年产8万吨陶瓷土地下开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4号)以及《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级办理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河环[2021]4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河源市康博通瓷艺实业有限公司下井陶瓷用石英斑岩矿年产8万吨陶瓷土地下开采项目位于和平县大坝镇石井村,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4°53′37″,北纬24°33′09″。项目矿区平面范围共由9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1.1373km2,分A、B两采区,项目仅对B区进行开发利用,开采标高+550m~+280m,开采矿种为陶瓷土,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8万吨/年。项目配套建设废石破碎加工生产线,主要对该矿区产生的废石进行综合利用,并结合矿山服务年限进行生产经营,年产建筑碎石0.6万吨/年、机制砂0.4万吨/年。项目总投资额3126.53万元人民币。
二、根据深圳市伊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河源市康博通瓷艺实业有限公司下井陶瓷用石英斑岩矿年产8万吨陶瓷土地下开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的评价结论,项目应僻让生态严控区和自然保护区范围,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看是可行的。
三、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执行标准:项目运营期采矿区扬(粉)尘、回风井废气等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核定颗粒物排放量1.882t/a、NOx排放量0.409 t/a。
(二)废水、污水执行标准: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标准后,作为项目矿区内及周边林地的灌溉用水,不外排。矿区产生的矿坑涌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矿区内洒水抑尘或生产补充用水,未能回用的经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其中SS排放标准参照执行《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三级标准)后,溢流外排。
(三)噪声执行标准:项目施工期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项目运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
四、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以下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尽可能将施工扬尘影响控制在施工场界范围内,将其对周围敏感点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二)做好废水、污水处理工作:严格执行对施工污水的排放进行组织设计,严禁乱排、乱流污染道路和周边的河涌、环境;在临时堆场、施工泥浆产生点应设置临时沉砂池,含泥沙雨水、泥浆水经沉砂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或洒水降尘,不外排;项目施工场地设置进出车辆冲洗平台,并在平台周边设置截流沟,废水经沉淀池或沉砂井,冲洗废水经简易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或洒水降尘,不外排。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必须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施工噪声的环境影响。
(四)做好固体废物处理工作:对建筑垃圾暂存点进行了有效的防护工作,避免风吹、雨淋散失或流失;将建筑垃圾经指定路线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须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报我局备案,纳入常规监督管理。
七、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2年1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