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1〕34号)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0-25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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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

  地址:和平县福和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的投诉,2021年10月14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及和平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的厂界噪声进行调查监测,和平县环境监测站于2021年10月1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和)环境监测(综)字(2021-10)第002号)的结果显示你公司厂界噪声值:59.1分贝(南面1#)、54.6分贝(西南面2#)、57.5分贝(西面3#)、57.6分贝(西北面4#),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Ⅲ类声功能区夜间排放限值55分贝的标准值,超标最大值4.1分贝。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和平县环境监测站2021年10月1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和)环境监测(综)字(2021-10)第002号);

  2、2021年10月14日夜间开展监测的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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