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10-14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责改字〔2022〕11号

  和平县同辉源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廖广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1624MA51GFXXXX

  住所:和平县彭寨镇岭西村委会上段村1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彭寨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合作社事实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有部分冲栏废水直接流入雨水沟,顺着雨水沟流入外环境;

  2.沼气池覆盖的黑膜上沉积有大量雨水;

  3.氧化塘有大量黑色废水排入小溪;

  4.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相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决定:

  1.限期30天内做好养殖区域内雨污分流措施;

  2.修复沼气池,以达到废水处理效果;

  3.停止氧化塘排废水行为,并清理小溪沉淀的黑泥;

  4.限期30天内完成你合作社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竣工验收,并送到我局进行备案。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合作社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合作社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合作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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