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责改字〔2022〕21号

  和平县盛广拓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秋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6L5XXXX

  住所:深圳福田(和平)智慧双创物流(科技孵化园)综合楼6楼607

  一、环境的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的建设项目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未能取得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2.压缩塑料粒生产线与报批环评报告表不符;

  3.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仓库;

  4.堆放的建筑垃圾未按环评报告表要求进行围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待完善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

  2.压缩塑料粒生产线停止建设,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后方可投入建设;

  3.限期30天内按要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并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4.责令对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进行围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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