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字〔2022〕30号
和平县阳明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黄育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6244456972XXXX
住所:和平县阳明镇龙湖南路1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院开展建设项目“双随机”检查中,发现你院未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工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建设项目现场检查表》;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院做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院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平台》上传资料,进行备案。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院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院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院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日
分享到:
【打印正文】